1. 招标条件
本江苏公司苏州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三期项目EPC工程【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以下至少一项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3)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2 资质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须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累计容量不低于20兆瓦(其中一项业绩单个容量不低于2兆瓦)的光伏电站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业绩(E)和施工合同业绩(C),或累计容量20兆瓦(其中一项业绩单个容量不低于2兆瓦)以上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业绩(EPC),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合同时间以签订时间为准,分包业绩不算)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 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证明文件(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需提供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的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2.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2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0月28日0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04日17时00分止。
本江苏公司苏州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三期项目EPC工程【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以下至少一项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3)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2 资质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须具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累计容量不低于20兆瓦(其中一项业绩单个容量不低于2兆瓦)的光伏电站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合同业绩(E)和施工合同业绩(C),或累计容量20兆瓦(其中一项业绩单个容量不低于2兆瓦)以上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业绩(EPC),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合同时间以签订时间为准,分包业绩不算)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 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证明文件(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需提供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的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2.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2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0月28日0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04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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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8701298819 (微信同号)
咨询电话:010-5195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