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21/17-CL-09)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雁池电厂
一、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 红雁池电厂技改项目(生产物资第七批次班车)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 石灰石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项目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200MW等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21/17-CL-0901 | 全年石灰石粉采购 | 脱硫全年所需4万吨石灰石粉采购 | 500 |
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全年石灰石粉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制造厂商(进口材料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7.投标人若为制造商(矿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环保验收审批证明文件以及矿场产量不低于10万吨的证明。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矿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矿山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矿场的环保验收审批证明文件以及与合作矿场产量不低于10万吨的证明。
8.投标人近五年2016年1 月1 日至今)应具有1项石灰石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含首页、能反映供货材料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7-23 09:00到2021-07-30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7-23 09:00到2021-07-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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