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条“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如下:
质量控制措施(4分) 考虑应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4分,中得3.0分,差得2.4分,无得0分。 安全控制措施(4分) 考虑应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4分,中得3.0分,差得2.4分,无得0分。 进度控制措施(4分) 考虑应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4分,中得3.0分,差得2.4分,无得0分。 造价控制措施(4分) 考虑应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4分,中得3.0分,差得2.4分,无得0分。 组织协调措施(4分) 考虑应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好得4分,中得3.0分,差得2.4分,无得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