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 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广东汕头海上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一标段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海域
2.2 规模: 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位于汕头市东部、南澳县南部海域的勒门列岛附近,距离北侧南澳岛最近距离约 18.5 km,距离西侧汕头市陆地最近距离约 14 km。风电场总设计容量为 594MW,规划用海面积约 56 km2。配套建设 1 座220kV 海上升压站和陆上开关站,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升压后通过 2 回 220kV 海底电缆输送到陆上开关站,新建 220kV 勒门二陆上开关站至就近电网接入点。
2.3 建设工期: 计划2022年6月海上正式开工,2022年9月首台风机吊装,2023年5月全部风机吊装完成,2023年6月全部机组并网发电。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两个标段,本标段为一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招标机型为单机容量(风电机组出口端)11MW及以上等级、水平轴、三叶片、上风向、并网型风电机组,采用变桨变速调节功率方式;项目总装机容量594MW,本标段容量不得超过300MW(机位点见技术文件) ;本标段范围上选择机位≤27个,且不得调整机位位置坐标。
特别提醒:招标人有权在风电场#1机位(暂定)安装1台大容量试验机组,如招标人后续确定安装该示范机组,则中标人按减掉1台风机后的实际台数交付风电机组整套(含塔筒)及附属设备并结算。
2.6 交货地点: 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现场指定机位点船板交货。
2.7 交货期: 风电机组整套(含塔筒)及附属设备交货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首批基础法兰交货期为2022年6月,2022年9月首批风机供货,后续设备按工程进度和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2023年4月全部风机及附属设施交货完毕。
2.8本次招标为预招标,招标结果生效条件:
招标的项目履行通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由于上述因素或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最终不能实施或采购结果未能生效,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 5 年( 2017年1月1日起至今)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 20 台以上、 6 MW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国内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
3.2.2 资格能力要求:与投标机型同容量等级风机机型具有商业投产业绩,并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或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并承诺在第一台合同设备交货前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4月12日9:00起至2022年4月18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3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