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枪型摄像机、人脸识别摄像机、球型摄像机及本项目所涵盖的系统集成服务和施工等(详见技术规范书)。
1.2项目预算:1573.42万元(不含税)。
1.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1.4质保期:验收合格证书签订之日起25个月。
1.5服务地点:宁夏中宁县。
1.6标段/份额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份额。
1.7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不含税投标总价不超过1493.17万元,分项最高限价详见《分项报价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分项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或高于总价最高限价,其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2投标人承诺可开具符合国家行业税率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2.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至少提供1份自2021年1月1日(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
注:(1)如为单项合同,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包含封面、合同标的、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b.每份合同至少提供一份清晰有效的发票扫描件(如提供的发票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开具的,需提供税务系统发票验证截图及已收款证明材料)。(2)如为框架合同,在满足单项合同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框架合同实际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仅单独提供订单/结算单或不附订单/结算单的框架协议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订单/结算单/发票必须体现和框架协议的关联性,否则不予认可。
2.4投标人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且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产品关键部分出现重大的技术及质量问题;
(6)在最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存在失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且处于禁入期内;
(10)处于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11)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单位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官员、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评审日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结果为准;
②控股关系是指出资比例在50%及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以评审日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结果为准;
③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1月16日18时00分至2024年01月22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