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招标人: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
立项情况: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建设规模:哈萨克斯坦阿尔卡雷克 50MW 风电项目位于哈萨克斯坦科斯塔奈 州南部的阿尔卡雷克市,距离州府科斯塔奈市 460 公里,距离首都阿斯塔纳市以 西约 550 公里,总装机规模 50MW。
项目整体进度:总工期 21 个月,且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工程竣工、 通过验收并移交。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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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 称 |
招标范围 |
工期要求 |
文件价 格 (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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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 斯坦阿 尔卡雷 克 50MW 风电项 目 EPC 总承包 |
哈萨克斯坦阿尔 卡雷克 50MW 风 电项目的开工前 前期工作、设 计、施工、设备 采购(含招标 方指定的设备, 详见报价清 单)、监造、运 输、交付、安 装、调试、试运 行、移交、直至 |
本工程不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完成开工前前期 工作,不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科斯塔奈州 建筑和施工控制部 (Department of State Architectural and Construction Control) 颁发的调试验收证书 (Commissioning Act/АКТ ПРИЕМКИ ОБЪЕКТА В |
1000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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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 称 |
招标范围 |
工期要求 |
文件价 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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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验收以及相 关技术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联 络、培训等全部 工作内容。 |
ЭКСПЛУАТАЦИЮ) 。 总工期 21 个月,且不晚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 成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 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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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参考参数和数量,具体参数、数量及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 家或地区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的分公司,且通过 MemberCheck 合规审查,投标人未被列入制裁清单。
(2)若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则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 查询为准, 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 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若投标人为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分公 司,需提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资信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函。
(3)投标人近 36 个月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 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并获得认 证证书。
(5)投标人未被列入供应商涉案“ 黑名 单 ”。
(6)投标人没有处于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 围和处罚期内。
(7)投标人近 18 个月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3.2 专项资格要求:
1、接受联合体投标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及其成员方均需满足 3.1 基本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应自行明确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独立企业法人,且必须为设计或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3 家,应 提交联合体协议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哈萨克斯坦阿尔卡雷克 50MW 风电项目《项目协调协议》、《离岸设备供货合同》、《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 联合体牵头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代表了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3)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投标文件 相关资料;
若非联合体投标,则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且需满足以 下对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方的所有要求。
2、若联合体牵头方为设计单位,则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且至少一家成员方应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应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具有哈萨克斯坦施工安装一级资质。
3、若联合体牵头方为施工单位,则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至少有一家成员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 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4、联合体牵头方应具有近 5 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 时间为准),完成至少 2 个独立完成的 50MW 及以上风电工程的 EPC 总承包业绩,
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承包范围、签字页) 及竣工证明(包括工程 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5、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应具有近 5 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竣 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至少 2 个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电力项目 EPC 总承包 业绩(包含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之中的一项主要工作的联合体业 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承包范围、签字页) 及竣工证明(包 括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6、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应具有近 5 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完 工时间为准)完成至少 2 个及以上哈萨克斯坦或中亚区域电力项目技术咨询或设 计或总承包服务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承包范围、签字页) 及完工相关证明资料。并熟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程建设要求。
7、联合体牵头方应派项目经理,且必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质 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具有至少 2 个及以上 50MW 风电项目 管理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联合体牵头方应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且应具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9、联合体成员应有一方是(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企业,或(2)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分公司,或(3)在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拥有分公司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企业;并且该等哈国企业或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境外企业或其分公司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如投标人不满足本条件, 应承诺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承诺函需由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成员方 出具。
且联合体成员方或其分公司须具有哈萨克斯坦施工安装一级及以上资质,需 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满足本条件, 该联合体 成员方应承诺其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获得哈萨克斯坦施工安装一级及以 上资质,承诺函需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成员方出具(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0、签署设备供货合同的联合体成员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 可与联合体牵头方为同一家公司,如不为同一家公司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如签署方与联合体牵头方存在控股关系的,则需满足 3.1 基本要求, 需提供存在控股的证明材料,且该签署方或联合体牵头方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满足 3.2 专项 资格要求 6、7 中的同等要求。
(2)如签署方与联合体牵头方不存在控股关系的,则除需满足 3.1 基本要 求外,该签署方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工 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 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满足 3.2 专项资格要求 6、7 中的同等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全天(北京时间)。